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5〕45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F1********,汉族,台湾省基隆市人,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号**栋**房。2014年12月30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A12********,汉族,台湾省台北市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小区**栋**单元**D。2014年12月31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材料。全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某某得知同案人郑某某(另案处理)欲从大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走私出境到澳大利亚联邦后,即联系被告人余某某,由被告人余某某组织毒品并负责包装后交给同案人郑某某。商定后,同案人郑某某以出资赞助中、澳两地棒球活动为由,指使朴某某、李某某在我国境内组织棒球队,欲利用棒球队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境。被告人余某某取得毒品后,将毒品藏匿在包装工具洋酒、按摩带、硬盘中。
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及同案人廖某某(另案处理)按照被告人谢某某提供的地点,驾车将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酒瓶、按摩带、硬盘交给同案人郑某某。同案人郑某某收到毒品后,指使朴某某、李某某将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酒瓶、按摩带、硬盘分别装入十五个行李箱内。
2014年12月28日,朴某某带领的棒球队携带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李箱,准备乘坐CZ343航班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飞往澳大利亚联邦墨尔本市。过关时,海关关员从棒球队携带的十五件行李箱中查获藏匿在酒瓶、按摩带、硬盘中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批,经检验,共净重32818.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按摩带、酒瓶、硬盘、行李箱、车辆、电子称、封口机等物证。
2.短信、通话清单、出入境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说明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光盘1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玉申
2015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缴获的毒品32818.7克等财物,现暂扣于广州海关缉私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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