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四川省万源市**镇**街,因犯盗窃罪于2011.04.07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3.11.28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货币罪,经万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万源市公安局逮捕。
赵某如,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四川省万源市**镇**街,因涉嫌伪造货币罪,经万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0日被万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赵某如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1月以来,被告人余某某、赵某如二人在位于万源市太平镇庙沟路的住房内用假币打印模板、防伪纸张、低温铜板油墨和打印机等工具和材料,按照面值100 元、20元等的人民币的版式进行打印,然后用丝印网板和丝印油墨对其打印出的人民币纸张进行裁剪、加工伪造成人民币并出售给他人,2019年4月5日,被告人余某某欲出售自己伪造面值20万元的人民币给于某某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币,其后,公安机关在二被告人住所内搜获大量其伪造的人民币,经鉴定面值共计494310元。
同时查明:
1、2019年2月24日,余某某和赵某如以360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面值3万元的人民币出售给华某某男,2019年3月2日,以1750元的价格出售给华某某伪造的面值1万元的人民币。经鉴定,其假币面值实际共计39660元
2、2019年3月16日至23日期间,二被告人分三次(3月17日晚、3月19日晚、3月21日晚)出售伪造的人民币给陈某某等人,面值共计154740元
3、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余某某以3元、2.5元每张的价格向袁某某浩、戚某某出售伪造的人民币面值5万余元,共收取二人现金8895元
4、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余某某共收取于某某人民币2280元,多次向其出售伪造的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打印机等物证;2.微信转帐记录、租房合同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赵某如的供述与辩解;5.假币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赵某如二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之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森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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