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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志强诈骗、合同诈骗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余志强,共产党员,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银行泰州中心支行工作人员),住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余志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志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余志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0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余志强谎称能够低价购买车辆、购买车辆需要预付款、低价报考驾校、消除银行账户不良信用等理由,先后10次骗得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人民币合计17886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余志强利用其原**银行泰州中心支行工作人员身份,谎称其能够帮助他人低价购买汽车为由,先后7次骗取赵某某、陈某某等人支付的购车款人民币1103470元。同年5月18日,被告人余志强为逃避债务,离开泰州逃至南京,并冒用“顾海”身份生活,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等。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余志强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赵某某低价购买大众POLO汽车,骗得赵某某人民币63900元;

(2)2017年3月7日、5月8日,被告人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陈某某低价购买大众途观汽车,分别骗得陈某某人民币206400元、20000元,共计人民币226400元;

(3)2017年3月25日、4月18日,被告人余志强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某低价购买宝马X5汽车,分别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0元、100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4)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余志强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低价购买江铃牌厢式货车,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7300元;

(5)2017年4月26日、27日,被告人余志强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胡某某低价购买比亚迪M6汽车,分别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3770元、30000元,共计人民币43770元;

(6)2017年5月3日、4日,被告人余志强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高某某低价购买马自达昂克赛拉汽车,分别骗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80000元、2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7)2017年6月3日、6月6日、7月18日,被告人余志强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樊某甲低价购买宝马X4汽车,分别骗得樊某乙代樊某甲支付的人民币12100元、310000元及樊某甲人民币100000元,共计人民币422100元。

2.2017年3月9日、3月14日、4月15日,被告人余志强隐瞒其资不抵债及需要钱款偿还债务的事实,以帮助客户购买车辆需要交纳预付款为名,分别向游某某借款3次,共计骗得人民币610000元。后余志强将部分钱款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并于同年5月18日逃至南京。

3.2017年4月24日、5月1日,被告人余志强谎称能够低价报考驾校,分别骗得被害人游某某、宋某某人民币2600元,共计人民币5200元。

4.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余志强冒用“顾海”身份,谎称能够帮助消除银行账户不良信用,骗得被害人臧某某人民币70000余元。

二、合同诈骗

2019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余志强冒用“顾海”身份,谎称需要烟酒招待上级领导为由,至祁高筛经营的南京市江宁区逸凡烟酒超市,骗得黄南京香烟4条、硬中华香烟12条、软中华香烟18条、白沙香烟2条、黄金叶天叶香烟6条零1包、苏烟彩苏香烟2条、苏烟出口彩苏香烟2条、1916香烟1包、洋河天之蓝白酒2箱共计12瓶,价值合计人民币28073元。后余志强将部分烟酒处理给烟酒回收店,部分用于自己消费。

归案后,被告人余志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民事判决书、借款借据、购车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樊某乙、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余志强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志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余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志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小燕

  20191024

附:

    1.被告人余志强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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