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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祝某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6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大冶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祝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24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乡县**街道办事处**街**,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湖北**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湖北**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被告人祝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9年11月4日将该案移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6日将该案移交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余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专门从事出口报关业务的被告人祝某。二人商定,由祝某帮助购买他人出口货物信息资料,让余某某实际控制的湖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虚假报关出口,余某某承担购买出口货物信息费用并按虚假报关出口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祝某好处费。为掩盖虚假报关事实,余某某安排其实际控制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会计编制**甲公司与**乙公司虚假购销合同,同时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虚开虚假报关所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祝某则以其控制的香港**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名义与**公司签订虚假外销合同,然后祝某帮余某某购买外汇,转入香港**甲公司账户,再从香港**甲公司转入**甲公司外汇账户,造成有出口业务的假象。最后余某某安排公司人员以**甲公司名义报关出口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在祝某的帮助下,购买他人出口货物信息并以**甲公司报关出口共向国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共计106单,出口总价10,283,157.57美元,申报出口退税款11,808,882.41元,其中已退税25单,退税款2,728,658.12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已退税25单,退税款2,728,658.12元。

1.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4,853.5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835.91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0,835.91元。

2.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4,902.5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892.82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0,892.82元。

3.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045.69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2,936.84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2,936.84元。

4.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5,969.97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685.29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1,685.29元。

5.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817.73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3,835.59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3,835.59元。

6.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146.99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550.89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550.89元。

7.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110.76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508.45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508.45元。

8.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4,916.01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933.13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0,933.13元。

9.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4,288.02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199.10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0,199.10元。

10.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72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5,379.00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5,379.00元。

11.2017年3月5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55,78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65,340.69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65,340.69元。

12.2017年3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45,88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53,783.69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53,783.69元。

13.2017年3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92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797.95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797.95元。

14.2017年3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372.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146.18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146.18元。

15.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187.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5,370.32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5,370.32元。

16.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4,313.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818.34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0,818.34元。

17.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67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764.49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764.49元。

18.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650.9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001.68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001.68元。

19.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656.8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008.55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008.55元。

20.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069.6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3,606.87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3,606.87元。

21.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472.6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163.01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163.01元。

22.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764.1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504.45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504.45元。

23.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707.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495.70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495.70元。

24.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85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672.64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672.64元。

25.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64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426.56元,**甲公司收到退税款114,426.56元。

(二)已申报未退税81单,申报退税金额为9,080,224.29元。

1.2017年5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796.2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600.22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2.2017年5月1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959.4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791.47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3.2017年5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734.5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527.91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4.2017年5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855.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710.72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5.2017年5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650.2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470.64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6.2017年5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723.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449.66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7.2017年5月5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400.8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179.94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8.2017年5月6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5,949.4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2,359.43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9.2017年5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887.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628.42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10.2017年5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61,949.5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72,544.6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11.2017年5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66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5,542.99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12.2017年5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613.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307.56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13.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6,01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3,293.43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14.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5,292.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860.13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15.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79,632.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93,124.05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16.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72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286.05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17.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4,45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9,185.42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18.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4,486.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9,217.79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19.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01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3,291.23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20.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764.4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163.25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21.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568.4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3,936.69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22.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30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2,432.49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23.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150,52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74,514.48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24.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95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3,558.24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25.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92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3,523.46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26.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82,384.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95,569.23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27.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756.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5,721.55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28.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164.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5,034.8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29.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87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706.09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30.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3,798.5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7,810.77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31.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89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729.06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32.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85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683.12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33.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10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3,904.25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34.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3,982.8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8,022.6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35.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85,06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97,776.05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36.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2,256.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6,037.84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37.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85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494.7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38.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56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162.17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39.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88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529.1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40.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85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494.7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41.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88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551.17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42.2017年7月22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80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376.29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43.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88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4,467.97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44.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10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3,574.05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45.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55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543.13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46.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55,616.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62,948.58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47.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84,56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95,717.7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48.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3,919.5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6,302.13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49.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4,297.5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6,729.96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50.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10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656.9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51.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46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642.85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52.2017年8月31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90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137.29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53.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769.6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184.49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54.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318.4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9,675.99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55.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6,512.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8,767.19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56.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3,44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5,305.1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57.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80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870.4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58.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60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645.96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59.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84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745.58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60.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85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926.5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61.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850.2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064.52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62.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884.8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103.4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63.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973.9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393.65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64.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88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393.86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65.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85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393.67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66.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790.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326.06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67.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764.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630.87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68.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933.4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507.84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69.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859.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1,040.8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70.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766.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936.34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71.2017年11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198,963.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224,071.93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72.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803.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8,757.33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73.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725.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9,782.6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74.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924.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8,891.88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75.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918.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8,885.20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76.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776.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9,839.31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77.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9,423.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10,440.46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78.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7,994.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8,853.11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79.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776.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9,721.76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80.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512.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9,545.74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81.2017年12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祝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出口货物信息,后二人利用该信息编造**甲公司货物出口资料,以98,755.00美元的货物价值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后余某某以**甲公司名义编造虚假退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退税额109,698.44元,**甲公司已申报未退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退还非法所得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甲公司退税明细清单、**甲公司收取退税款财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海关货物报关单、购销合同、出口发票、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退缴非法所得收据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余某某、胡某某、邱某某、董某某、许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涵信会计事务有限公司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余某某、祝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祝某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728,658.1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伙同祝某人还向税务部门申报9,080,224.29元退税款,因意志意外原因退税未完成,是犯罪未遂,可从比照既遂犯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祝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其林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祝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银行账户查询信息、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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