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德港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9月6日移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19年10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被告人余德港携带毒品驾驶云******汽车从孟连前往普洱方向,当日12时10分许,途经国道227线3566公里+900米处时被在此公开查缉的澜沧边境检查站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余德港驾驶的云******汽车左右车门下边夹层内分别查获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70包,分别合计净重13065克、13170克;共计净重2623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德港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勇
附:
1.被告人余德港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6235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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