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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小七妹,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73********,文盲,无业,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组**号。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23日、24日、25日,被告人余某某共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

2020年8月25日,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路大青树旁将余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2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0.2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书记员:马晓玥

2020年12月28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9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3.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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