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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建均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73号

被告人余建均,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南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7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建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余建均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浪升双城天街御喜烤鸭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店内吧台抽屉中的现金370元盗走。

2020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余建均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浪升双城天街御喜烤鸭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店内吧台抽屉中的现金190元盗走。

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余建均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浪升双城天街御喜烤鸭店,趁店内无人之机,将店内吧台抽屉中的现金110元盗走。

归案后,被告人余建均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已将所盗赃款全部归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监控视频、刑事照片等;

1.​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1.​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余建均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建均,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余建均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建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文全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建均现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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