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余某全,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村**栋**单元**室,现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村**栋**单元**室。1986年因流氓斗殴被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1年5月4日因敲诈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1年7月3日因抢夺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6年1月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3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9年12月2日止;2012年2月21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1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10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未执行)。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全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9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全的朋友邓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余某全家,余某全叫邓某某帮其拎着放在茶几上的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塑料袋,后二人走出房门十几米远时被民警抓获,邓某某将装有毒品的塑料袋丢弃,随后被民警查获,内有9袋白色结晶状疑似毒品,3袋红色圆形片剂状疑似毒品,2袋绿色圆形片剂状疑似毒品。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称重,上述毒品总净重188.18克。
2、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底的一天、7月初的一天、7月3日,被告人余某全三次容留吸毒人员田某某在自己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村**栋**单元**的租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毒品;
2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判决书、毒品入库清单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全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8.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全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全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媛媛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全现羁押于南昌市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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