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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6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组**号,现住址**。因犯盗窃罪和脱逃罪,于1989年11月24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5年3月28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六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2017年8月8日、2019年8月21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行为,分别于2012年3月28日、2013年3月6日、2015年4月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常德市****医院*区宿舍将一辆黄色台翔喜洋洋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销售后获赃款3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截图、常德市****医院发案登记本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叶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君

2020年7月13日

_附:

1.被告人余某某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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