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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应书盗窃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636号 

被告人余应书,197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号,现无固定住址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2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应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余应书与刘某某(另处)至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被害人陈某甲出租屋外,刘某某用电话卡将出租屋木门的锁打开,余应书进入屋内将陈某甲衣柜中的一个装有5800元现金的挎包盗走,后余应书分得2400元盗窃所得现金并将其挥霍一空。

2.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余应书至被害人陈某乙位于重庆市綦江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家中借住。8月15日9时许,余应书趁陈某乙离家买菜之机,盗走陈某乙放在家中的现金3400余元后逃离现场,后余应书将盗窃所得现金挥霍一空。

另查明:被告人余应书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时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余应书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余应书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电话卡一块的物证;到案经过、临时身份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共同证实被告人余应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

3.到案经过、被告人余应书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余应书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刑事判决书》证实余应书有故意犯罪前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应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应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应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余应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锴

                                 检察官助理:王通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应书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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