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503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9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6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荆州市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7月开始,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同案人王某甲、杜某某、邓某甲、邓某乙、伍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袁某某、罗某某、叶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5队出租屋为据点,通过统一约定卖淫价格,租赁出租屋给卖淫女,采取“一带一”或“一带多”的模式,带领龙某甲、龙某乙等十余名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余某某和同案人王某甲直接控制卖淫人员3名。被告人余某某和同案人王某甲、杜某某等人通过定点巡逻、全程监控的方式,对卖淫女龙某甲、龙某乙等人的卖淫活动实施监督,并提供保护、解决纠纷、收取嫖资等保障。
公安人员于2017年9月8日将被告人余某某及上述同案人抓获归案,同时抓获了龙某甲、龙某乙等卖淫人员16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材料等书证;2.同案人杜某某、邓某甲等人的供述和卖淫人员龙某甲、龙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同案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8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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