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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2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路**巷**宿舍**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孙定华,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余某某通过“闲聊”软件建立群组,并以群主身份组织群成员在“口袋川麻”平台上进行麻将赌博,抽头渔利。余某某自行从“口袋川麻”后台充值购入房卡后,使用购买的房卡在该软件内创建虚拟房间,并邀请“闲聊”软件群组成员进入房间进行麻将赌博,四人为一桌,每场为八局,参赌人员根据“口袋川麻”平台中显示的带有每名参赌人员分数的“战绩图”确定输赢情况,并在“闲聊”群内发红包结算赌资。每场结束后,余某某从赢钱最多的人员所得盈利中抽取人民币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房费,后余某某将每场房费从5元提升至8元。2019年12月底,“闲聊”软件被公安机关查封后,余某某改用微信继续组织原“闲聊”软件群组内成员在“口袋川麻”平台内进行麻将赌博,并抽取8元房费。经鉴定,余某某通过“闲聊”软件收红包和微信转账等方式累计抽水192501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余某某在三亚市天涯区**路**巷**宿舍**房内被抓获,当场从余某某身上扣押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金额鉴证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尚晓光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手机二部,现存放于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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