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六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92********,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街**弄**号**室。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间,朱*(另案处理)开发了名为“逆天助手”的《Dota2》游戏外挂程序,后与一名俄罗斯籍男子(身份不清)继续共同开发、更新该游戏外挂程序。该游戏外挂程序在《Dota2》游戏中具备敌方视野、补刀提示、无限视距等特殊功能。
2016年8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与朱*合伙,由朱*将该游戏外挂程序放在其持有的网站http://bbs.nt47.com上进行销售,并使用被告人余某某注册的浙江逆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公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经统计,被告人余某某与朱*共同销售该游戏外挂程序共计2563次,共获利人民币240514.8元,其中,被告人余某某分得人民币52246.89元,朱*分得人民币188267.91元。
2019年5月14日,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网站http://bbs.nt47.com提取的“20181213.rar”压缩文件中的“rs6KbKwK.exe”可执行文件运行后的软件存在对《Dota2》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2019年9月3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浙江省宁波市**号**室抓获被告人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
2.户籍证明、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刑事举报函、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付款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韩某某、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崔利娟的陈述;
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8.电子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支付宝提供的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玉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三十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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