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怒检三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余天宝,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家住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捕前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老农贸市场对面。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兰坪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天宝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告知了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审查和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一名昭通籍男子准备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帮人携带毒品至内地,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迅速对该案进行跟踪侦查,2020年5月19日18时47分,民警在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江北告庄西双景宣慰大道路段,在一辆景洪驶往昆明牌号为云FY****卧铺车上将余天宝抓获,当场在余天宝银灰色拉杆式行李箱夹层内发现毒品可疑物5块,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2963.94克。经怒江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50份检材中都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8.4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检查、辨认、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毒品笔录、照片;4、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告知书;5、视频光盘;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结果回复函、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服务对账单明细查询、手机查询照片;7、证人马**、马**证言;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和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天宝对在他人的指使下实施犯罪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天宝无视国家法律,他人的指使下,实施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963.94克,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余天宝的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碧伟
助理检察员:高鹏丽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余天宝现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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