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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85********,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德兴市**村乡**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8日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服刑期间因发现盗窃漏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二年零二个月;因发现盗窃漏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2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发现盗窃漏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8日,被告人余培辉至本市白云街道**别墅**号,以翻窗形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户实行盗窃,未窃得物品。

2、2016年10月2日晚,被告人余培辉至本市白云街道**小区**幢**号,以翻窗形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户,窃得现金人民币10余元。

3、2016年12月4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至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小区**室,以攀爬翻窗形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户,窃得房间内现金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培辉的供述与辩解;

4.手印指纹、DNA鉴定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培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培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培辉所实施的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有遗漏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培辉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5*******。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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