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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21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组,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以(2019)陕0802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海拉尔区**街**公司院内**收购站内,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备,将交换后的零钱人民币2680元盗走。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海拉尔区**路**广场附近的**收购站内,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交换后的零钱人民币3000元盗走。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海拉尔区**街**路**院内**收购站内,以零钱换整钱的方式趁被害人姚某某不备,将交换后的零钱人民币2100元盗走。
    被告人余某某2020年8月3日在海拉尔区**废品收购站内欲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王某某辨认出并报案,后被处警的海拉尔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现场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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