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5时42分许,在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苏宁电器停车场入口处,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停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鄂A*****白色东风本田CRV轿车车窗未关,遂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男式单肩背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
被告人余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已全部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2019)鄂0102刑初149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指认作案地点及丢弃赃物地点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案发地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玖红
检察官助理:郝巧会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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