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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国强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余国强,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荆州市沙市区******楼。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1991年8月6日被湖北省沙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于2012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2020年7月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国强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余国强多次邀约向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到勐海县**镇**农场**厂一带活动,并于2018年10月租下**宾馆仓库。同年12月中旬,一自称为“李某某”的男子将一批印有“香蕉王”字样的纸箱运至**宾馆仓库门外堆放,并联系“勐海**戴某某香蕉代办信息部”戴某某购买了一批香蕉拉至仓库装箱1996箱。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余国强安排向某某、张某某从湖北省荆州市前来勐海县**镇**农场**厂,12月19日,三人登记入住**宾馆。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余国强安排向某某去**宾馆仓库准备空“香蕉王”纸箱,其带领张某某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农场**厂一条小路边的竹林旁,余国强经联系毒贩,在竹林里找到内装有用“观音王”和“铁观音”字样茶叶袋包装的4蛇皮口袋包装的毒品,两人各自驾驶摩托车将毒品运回**宾馆仓库。三人将6包茶叶袋包装的毒品放进空香蕉纸箱中间,在两边和上面各放一串香蕉,然后打包封装。在装箱过程中,送货人又将另一批毒品送至仓库附近,被告人余国强联系并将毒品接至仓库后混装入香蕉箱内。12月21日6时许,三人将混装有毒品的香蕉纸箱码放在仓库内。

2018年12月22日1时许,被告人余国强又安排向某某到仓库准备空香蕉纸箱,其和张某某骑摩托车到前一天的接货地点附近,按照他人电话的指引在一个甘蔗堆旁边的杂草丛里接到5蛇皮口袋的毒品运回**宾馆仓库。三人在仓库内将毒品混藏于香蕉纸箱内。12月22日4时许,普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对该仓库进行搜查。三人听见嘈杂声和看见有光线照进仓库即从仓库后门逃跑。普洱市公安局民警立即组织进行抓捕,于当日9时50分许,在勐海县勐混镇岔路口抓获向某某、张某某。普洱市公安局民警经侦查,2020年7月1日抓获被告人余国强。

2018年12月22日4时许,民警从被告人余国强所租的仓库里堆放的1996箱香蕉中查获毒品可疑物58箱,查出用黄色“观音王”胶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共计240包、用绿色“观音王”胶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75包、用黑色胶带包裹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3包、用黄色胶带包裹的片剂状毒品可疑物15包、用绿色“铁观音”胶袋包装的晶体状毒品可疑物10包。经称量、鉴定,本案中查获的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318包,共计净重317667克;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15包,共计净重8494克;晶体状毒品氯胺酮10包,共计净重100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杨某某、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国强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国强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散件二份,光盘1张。

3.本案扣押的毒品已判决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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