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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华成抢劫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余华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村**村**号**号。因吸毒,于2017年7月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6月1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20年6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华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8时30分,被告人余华成在南昌市西湖区**路**区地下停车场内,趁被害人高某某开门上车之际,快速从后车门进入,用左手勒住高某某脖子,右手持水果刀威胁高某某,抢得一部OPPO手机(经认定价格为1270元)。后该手机被余华成以2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钱财挥霍一空。

2020年6月3日21时许,民警在南昌县富山大道三志物流园内抓获余华成。后民警寻回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华成的供述和辩解;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华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7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华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余华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卷宗三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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