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余某和,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歙县深渡镇**村**组,因盗窃分别于2017年7月4日被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6月3日被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和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被告人余某和在深渡镇、北岸镇、桂林镇多次盗窃作案,盗得现金、手机、劳动车、八宝粥、西瓜、头盔、热水瓶等物品,盗窃财物总价值1200余元。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2日9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和在歙县深渡镇政府停车场,将被害人程某甲放在电瓶车上的一个粉红色头盔盗走,9月4日民警从余某和家中将被盗头盔追回,返还被害人。
2.2020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某和在北岸镇大阜村大阜街岭头,将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停车位上的一辆铁制两轮手推劳动车盗走。
3.同日凌晨3时16分许,被告人余某和推着盗窃来的劳动车来到大阜村新汽车站附近方某某经营的水果店,将摆放在店门口货架上的两个西瓜盗走,放在劳动车内运回家,后劳动车被民警追回返还被害人。经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劳动车价值人民币216元,西瓜依据进价价值人民币60元。
4.2020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和来到歙县桂林镇**村**宾馆内,将一箱银鹭八宝粥、两个热水瓶、两包纸和一个老花镜盗走,后八宝粥、热水瓶和纸被被害人程某乙找回。
5.2020年5月1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和来到深渡镇**家具城店内,将被害人吴某乙放在桌子上的“OPPO”手机和手机保护套内的80元现金盗走,后手机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经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25元。(该起盗窃行为已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和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村委会证明等书证;
3.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甲、方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余某和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监控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天蓉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和现被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讯问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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