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66********,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街**段**号附**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薛某某商议将余某某所有并抵押给担保公司的位于西昌市**街**号凉山州**公司**栋**单元**楼**号的住房卖给被害人陈某某,双方签订合同之后陈某某便将38.8万元人民币转给薛某某的个人银行卡上作为余某某偿还薛某某的债务,后余某某并未将房产过户给陈某某。2018年11月8日余某某再次将位于西昌市**街**号凉山州**公司**栋**单元**楼**号的住房以60万的价格卖给被害人吉某某、何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余某某收到钱后,便将房产证移交清单等相关手续拿给吉某某,二人在等待余某某为其过户期间,便得知此房已经卖给了陈某某,且已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已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