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兴华、陈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余兴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1999年11月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吸毒于2002年10月24日被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8月25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4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于同月31日被批准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信,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吸毒于2001年2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因吸毒于2009年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4年9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于同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4月1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0年9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1年11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9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后于同月1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兴华、高信、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余兴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8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高信,告知其毒品海洛因藏于乐清市**镇**村**大桥树下。被告人高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该小包毒品海洛因以12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陈某某,并告知陈某某该包毒品海洛因的抛货地点。陈某某将该包毒品的抛货地点告知吴某某,并收取其1200元。

2.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余兴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8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高信,告知其毒品海洛因藏于乐清市**镇**村村口的一广告牌下。被告人高信将该小包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12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陈某某,并告知陈某某该包毒品海洛因的抛货地点。陈某某将该包毒品的抛货地点告知吴某某,并收取其1200元。

3.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余兴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8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高信,告知其毒品海洛因抛于乐清市柳市镇**村村口的一广告牌下。被告人高信将该小包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12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陈某某,并告知陈某某该包毒品海洛因的抛货地点。陈某某将该包毒品的抛货地点告知吴某某,并收取其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证明、户籍资料、吴某某、陈某某、高信、余兴华、余某乙手机话单、余某丙、陈某某、高信的微信账单;3.证人证言:高信、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兴华、陈某某、高信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余兴华、高信、陈某某、吴某某的辨认笔录、陈某某、吴某某的手机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高信、余兴华辨认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微信账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信、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余兴华对指控犯罪事实中的两起贩毒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对该两起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兴华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其有其他犯罪前科,酌定从中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兴华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信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信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公枢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余兴华、高信、陈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材料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手机2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