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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挺、汪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余某挺,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余某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余某挺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汪某,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汪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汪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挺、汪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余某挺与被告人汪某经商量到昆明市官渡区海伦国际小区实施盗窃,二人来到海伦国际5号地2栋1106室外,汪某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该房门,二人进入室内盗窃了手表和黄金手链、挂件等财物。黄金手链、挂件被二人销赃变卖,手表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挺、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挺、汪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3.被告人余某挺、汪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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