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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余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111989********,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路**号**号**单元**楼**室,现租住武汉市洪山区**街****。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7时6分,被告人余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在湖北省咸宁市搭乘车牌号为鄂L****3的出租车欲回湖北省武汉市,当车行至武汉市洪山区**站出口处附近时,被告人余某下车欲逃避民警检查,被抓获,当场查获被告人余某携带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二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9颗。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29.15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材料、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接受证据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舒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4.被告人余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明知毒品而予以运输,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芑

检察官助理:王林子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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