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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诈骗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住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街道**花园**阁**房,因本案,于2018年8月1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雄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6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以在南雄市**镇**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有股份为由,承诺高息回报向他人借款,向叶某某先后多次借款合计152万元(已归还58.5万元)、向姚某甲借款105.6万元,向杨某某借款69万元(已归还8.7万元),此外,还以**花园等项目向何某某借款69.1万元。余某某取得上述借款后,没有投入任何生产经营项目,而是用于自己消费,归还张某某、何某某等人之前的欠款,以及转给余某某、姚某乙夫妻还债。余某某在无力偿还欠款和利息时,在借款人催还欠款的情况下,通过变更手机号码和地址的方式,外逃湖南省常德市及广州市躲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银行账户流水;5.房产信息;6.企业登记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良珍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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