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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9********,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谭某某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至重庆市北碚区雄飞百货六楼,趁无人之机,盗窃他人物品。

1.余某某至飞鹰轮滑公司,盗窃紫色宏基Acer4736ZG笔记本电脑1台;

2.余某某至北大作孚国际优培公司,盗窃银灰色联想ideapad320笔记本电脑1台。

3.余某某至益高机器人,盗窃黑色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联想ideapad300-14ibr笔记本电脑1台。

余某某盗窃上述四台电脑后,销赃获款人民币1400元,并耗用。

2019年12月23日,公安民警将因盗窃罪在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服刑的余某某提押至北碚区看守所,余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宏基Acer4736ZG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元,被盗的联想ideapad320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盗的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元,被盗的联想ideapad300-14ibr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某的户口材料、发票、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结合前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熠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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