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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万友故意杀人案)_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余万友,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3********,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住杨柳井乡阿用村民委那外小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万友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31日,广南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余万友与被害人韦某某,在广南县杨柳井乡阿用村委会那外小组一处叫做“安矮”的地方挖草药,二人因婚外情发生口角争执,被告人余万友用锄头击打韦某某的头部,用镰刀割韦某某的脖子致韦某某死亡。经鉴定,韦某某不排除颅脑损伤死亡的可能。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余万友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广南县公安局莲城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锄头、烟头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等;3.证人证言:王某某、韦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万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死因、毒化鉴定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辨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万友,使用锄头击打被害人韦某某的头部,用镰刀割被害人韦某某的脖子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万友犯罪后,在家属的陪同下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进国

2020年3月23

附:

    1.被告人余万友被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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