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佘某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佘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栋**楼**号。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佘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33号附1号千寻网吧内,趁被害人卢某某(男,18岁)不备,将卢某某放在吧台上的小米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01元。

2020年7月7日4时许,被告人佘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支路大脸猫网吧内,趁被害人赵某某(男,20岁)熟睡之时,盗走赵某某放在网吧桌上的苹果手机一部。

2020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佘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259号附16号被害人刘某某(女,44岁)经营的茶谊轩茶坊,翻窗户进入茶坊并盗走现金2000余元及软云香烟两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40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佘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林丹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佘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换押证和提讯证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