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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李某喜等四人盗窃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316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如东县人,住江苏省如东县**镇**居委会。被告人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2002年8月、2003年9月、2006年7月、2011年1月、2013年7月、2014年3月、2015年2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喜,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来安县人,住安徽省来安县**镇**路**室。被告人李某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松庆,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7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望江县人,住安徽省望江县**镇**村**号。被告人江松庆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被判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占凤,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20119********,蒙古族,文盲,无业,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人,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街**号。被告人徐占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尚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李某喜、江松庆、徐占凤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佘某某、李某喜、江松庆、徐占凤四人到界首市、凤台县两地实施扒窃,由李某喜负责开车,选择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四人到地方后分开作案,盗得手机后集中变卖,所得赃款扣除支出后共享赃款。总共涉案五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3324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8年11月2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佘某某、李某喜、江松庆、徐占凤一起到界首市华联商厦门口共同实施扒窃。分开作案时,被告人徐占凤在华联商厦一楼电梯上,将被害人谢某某放在衣兜内的苹果7Plus手机盗走。后该手机被变卖。经鉴定,被盗苹果7Plus手机价值4080元。案发后,被告人家人退出赃款4080元,已返还被害人。

二、2018年11月23日下午15时许,四被告人分开作案时,被告人佘某某在界首市贵源商贸城内,将被害人董某某放在衣兜内的华为mate9手机盗走。后该手机被变卖。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9手机价值2673元。案发后,被告人家人退出赃款2673元,已返还被害人。

三、2018年11月23日下午17时许,四被告人分开作案时,被告人江松庆在界首市华联商厦一楼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衣兜内的VIVO X21手机盗走。后该手机被变卖。经鉴定,被盗VIVO X21手机价值1952元。案发后,被告人家人退出赃款1952元,已返还被害人。

四、2018年12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佘某某、李某喜、江松庆、徐占凤一起到安徽省凤台县凤城大道苏果超市门口共同实施扒窃。分开作案时,被告人李某喜在超市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衣兜内的黑色OPPO R9sk手机盗走。四被告人返回途中被抓获,民警在四人驾驶的车上追回该被盗手机,并返还被害人。被盗黑色OPPO R9sk手机于2017年3月19日以2799元的价格购买。

五、2018年12月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佘某某、李某喜、江松庆、徐占凤一起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小市场共同实施扒窃,期间将被害人甄某某放在衣兜内的蓝色华为nona 3e手机盗走。四被告人返回途中被抓获,民警在四人驾驶的车上追回该被盗手机,并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华为nove3e手机价值1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佘某某、李某喜、江松庆、徐占凤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李某喜、江松庆、徐占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佘某某、李某喜、江松庆、徐占凤均系累犯。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佘某某、李某喜、江松庆、徐占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至八千元。徐占凤尚未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作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李某喜、江松庆、徐占凤现取保候审在家,佘某某联系方式:138********,李某喜联系方式:138*******,江松庆联系方式:134******,徐占凤联系方式: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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