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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佘某乙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佘**,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潮州市枫溪区**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巷**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佘某乙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6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佘某乙于2019年11月委托被告人佘某甲购买蓝和尚鹦鹉一只,后被告人佘某甲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蓝和尚鹦鹉一只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非法出售给被告人佘某乙,从中获利人民币100元。

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于2020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蓝和尚鹦鹉1只,拉丁学名:Myiopsitta monachus,属鹦鹉科。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蓝和尚鹦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等: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乙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佘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佩旋 

2020年116

附:

1.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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