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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398号

被告人佘某甲,曾用名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2********,汉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住浙江省新昌县**镇**镇**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内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佘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G3****号小型轿车由新昌县沃洲镇驶往新昌城区方向。 8时4分许,途经527国道新昌县**街道**公司前时,与吕某甲驾驶的浙D0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其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值为188mg/100ml。同日提取其血样,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mg/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佘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佘某甲经传唤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7月7日,佘某甲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委托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认罪认罚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甲、吕某乙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佘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检察官助理:姚佩钰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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