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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佘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佘某某向同案人“李某某”(绰号:“**”,在逃)开通一个“六合彩”外围码赌博网代理账户,后在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巷**号家中通过手机137*******登陆该网址里面的六合彩投注网站操作平台的代理账号开出了1个会员账号,设定该会员账号密码和每期的最高投注额度,后通过微信将会员账号发给陈某某(不逮捕取保候审)投注使用。从2017年11月开始至2018年3月份,陈某某一直用该平台的会员账号投注,每期投注额大约为2千元至5万元不等,总投注次数约30期,投注总额约为人民币100万元。据被告人佘某某供述,其从中抽水和占成收益,共计获利人民币12000元。期间,陈某某因欠赌款被中止投注,后来重新开通账号继续投注,2018年1月2日登录网址改为58e******,同时将信用额度提高到12万元。

被告人佘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手机中提取其与“李某某”、陈某某的赌款交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佘某某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材料,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相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云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叁册;

3、移交物品清单叁份,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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