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邵某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4时许,被告人佘某某在其租住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区**公寓**房内,容留胡某甲、胡某乙、黄某某及杭宝(未查实身份)四人与其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黄某某、胡某乙、刘某某、左某某、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佘某某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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