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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村)。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佘某某在其驾驶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室内发现车主李遗落的驾驶证(驾驶证号:2321031983********,姓名:李某某),因佘某某B2驾驶证已记9分,面临降型风险,其便将李某某驾驶证照片撕下将自己照片粘上并塑封。2019年8月28日18时许,佘某某驾驶黑A****5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与公滨路环岛处时,在接受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其向民警出示了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证号为“2321031983********”,姓名为“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照 片内人像与人口信息系统内身份证号为“2321031983********”、姓名为“李某某”的照片内人像不为同一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员信息结果查询单等证据;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小波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遂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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