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38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3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澧县**街道**社**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时许,被告人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B9****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穗盐路进葵蓬路西104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4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瑰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9983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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