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佘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在107国道与昌盛大街交叉处,与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向西左转弯的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佘某某血乙醇含量为123.881mg/100mL。经查,发生交通事故时,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无牌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佘某某、何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定兴县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保定市公安局治安管控责任倒查信息卡,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电子档案,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3.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司法鉴定许可证及鉴定人员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6.抽血过程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机动车无牌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雪松
检察官助理:张 磊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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