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37号
被告人佘某甲(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群众,玩**咖啡厅法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0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02时14分许,被告人佘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红色凌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号门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佘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7.81mg/100ml。
被告人佘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佘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张晓彬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佘某甲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48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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