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501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组,现住新疆****市**区***路***巷*号*幢**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佘某某驾驶豫GT****号黑色荣威牌小型轿车从***县***镇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县S***线**公里+***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下路基后翻车,致使被害人翟某某甩出车外,导致乘车人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一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托克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翟某某对此次事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血液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现场情况和车辆属性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20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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