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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曹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村**村**号。2011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73********,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人,住望江县**镇**村**号。2018年3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12年11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9日因赌博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人,住怀宁县**镇**村**号。2013年12月31日因赌博罪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2015年12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一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2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17日因犯妨碍公务罪被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19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德清县**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曹某某、潘某甲、冯某某、何某某、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佘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德清县舞阳街道山民村沈园东侧毛竹山上以“筒子豹”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抽头获利。被告人曹某某将被告人潘某甲分别介绍给被告人佘某某、周某某,让其负责安排赌场工作人员、场地、接送赌客等,并介绍被告人冯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潘某甲安排了被告人何某某、姜某甲接送赌客。

被告人佘某某的赌场至少开设10场,抽头获利共计至少5万元。周某某的赌场至少开设10场,抽头获利共计至少5万元。被告人曹某某至少参与20场,至少获利8000元;被告人潘某甲至少参与20场,至少获利8000元;被告人冯某某至少参与20场,至少获利3500元;被告人何某某至少参与20场,至少获利7000元;被告人姜某甲至少参与15场,至少获利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道福、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佘某某、曹某某、潘某甲、冯某某、何某某、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现场照片、搜查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潘某甲火、姜某甲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曹某某、潘某甲、冯某某、何某某、姜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曹某某、潘某甲、冯某某、何某某、姜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甲、何某某、姜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姜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退赃,从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燕华

2020317

附:

1.被告人佘某某、曹某某、潘某甲、冯某某、何某某、姜某甲现羁押在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补充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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