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佘某某、任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天长市**花园****室。被告人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3月25日至4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吕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境内非法采砂中,多次与被告人佘某某、任某某和金某某、徐某某、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提前联系,让其拖运、收购非法开采的毛砂,约5000余吨。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7日凌晨,林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301县道路边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288吨,被被告人佘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18460.8元。

2.2019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吕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720吨,被被告人佘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6152元。

3.2019年3月14日至18日的两天凌晨,吕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1475吨,被被告人佘某某、任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94547.5元。

4.2019年3月19日至22日的两天凌晨,吕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1070吨,被被告人佘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68587元。

5.2019年3月26日左右的凌晨,吕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一号洞附近非法开采毛砂,约900吨,被被告人任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57690元。

6.2019年4月4日左右的一天凌晨,林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长兴社区下林庄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432.4吨,被被告人任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7716.84元.

7.2019年4月10日至12日的两天凌晨,林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冶山村尚庄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计1475.2吨,被被告人佘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集团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94560.32元。

8.2019年6月28日左右的一天凌晨,林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冶山村尚庄白石厂附近非法开采地下毛砂,计429.7吨,被被告人任某某和金某某等人运至徐某某在天长市吕某乙附近所经营的砂厂。经鉴定,毛砂价值为27543.77元。

9.2019年7月初的两天凌晨,吕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长市冶山镇宏大采石厂附近非法开采毛砂,计730吨,被被告人任某某和金某某等人拖运。经鉴定,毛砂价值为46793元。

综上,被告人佘某某涉案价值为32万余元;被告人任某某涉案价值为25万余元。

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9日,被告人佘某某、任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和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林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唐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佘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账本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任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佘某某、任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任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允勤

检察官助理:徐辅红

2020 年 5 月18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