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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佘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佘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单元**号。2004年2月1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5月21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1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

2019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日下午,被告人佘某某来到龙泉驿区洛带镇北巷子街112号“晴与情”服装店铺内,乘人不备将被害人刘某某放于收银台上钱包内的现金700元钱盗走耗用。

2、2020年5月13日上午,被告人佘某某来到龙泉驿区洛带镇玉带街261“伊之恋家纺”铺面,乘人不备将被害人徐某某放于吧台上的苹果6S手机盗走,销赃获款耗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3、2020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佘某某来到龙泉驿区洛带镇玉带街193号“舌尖冒菜”铺面,乘人不备将被害人姚某某放于桌上的OPPO手机盗走,销赃获款耗用。

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日将被告人佘某某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佘某某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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