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何龙海,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何龙海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7月4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龙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由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龙海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何龙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龙海,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龙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至9月7日间,被告人何龙海在本市横港北路等地,冒充人民警察身份,谎称查禁卖淫嫖娼,以收取罚款等名义,先后招摇撞骗3起,骗得刘某某等人人民币500元、手机1部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软中华香烟49包。
1.2020年8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何龙海在本市横港北路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唐某某人民币500元;
2.2020年8月24日6时许,被告人何龙海在本市新建路与安宁路路口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芦某某手机1部;
3.2020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何龙海在本市天妃宫桥北侧桥洞附近,采用上述手段,骗取刘某某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软中华香烟49包。
被告人何龙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何龙海近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芦某某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龙海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
6.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龙海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龙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龙海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龙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志强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龙海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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