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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当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54********,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组。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中贩卖5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

2020年5月22日09时05分,被告人何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其家门口被盈江县公安局卡场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何某某左手查获1部手机,从何某某内穿格子衬衣左侧口袋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着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1瓶和用透明玻璃瓶装着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1瓶,分别净重0.835克和0.049克;从何某某腰间的黄黑色腰包内查获人民币189元,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内用蓝色有“一帆风顺”字样的塑料袋装着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2.610克。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0.88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6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艳

检察官助理:杨丹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7张;

3.其他有关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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