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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刘某某等诈骗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严利威,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5********,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刘成钊,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张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4********,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许六劝,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7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李璟茂,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高富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殷蝶蝶,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镇**村**1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周汉中,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张迪,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陈晓阳,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杨林甫(被告人殷蝶蝶丈夫),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郑海永,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宋晓霞,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唐德华,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赵峰,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9********,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3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利威、刘成钊、张平、许六劝、李璟茂、高富良、殷蝶蝶、周汉中、张迪、陈晓阳、杨林甫、郑海永、宋晓霞、唐德华、赵峰、刘某某、何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12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隆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未到案)等人以李某甲(另案处理)的身份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大道**号**栋**号房成立广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陆续聘用被告人殷蝶蝶、周汉中、张迪、陈晓阳、杨林甫、宋晓霞、唐德华、赵峰、刘某某、何某等为一线销售员工,被告人严利威、刘成钊、张平、许六劝、李璟茂、高富良、郑海永等为二线销售员工。一线销售员工以虚构的“国际注册身高管理师白红英”、“国际注册高级营养师刘芸”的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按照公司制定的话术单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增高,诱骗被害人购买对应不同增高幅度的虚假增高产品套餐;被害人购买产品后,二线销售员工单独或伙同其他二线销售员工,分别扮演“白红英老师”、“刘芸老师”或老师的师兄、师弟、助理等角色,通过电话与被害人联系,按照公司制定的话术单编造被害人体内湿气重、杂质多、不适合之前购买的增高产品等理由诱骗被害人不断追加购买其他不具有增高功能的虚假增高产品。直至2019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共计骗得江苏省射阳县、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徐汇区等地一万余名不特定被害人人民币8000余万元(以下计币单位同),严利威等人按照销售业绩分别从中获得9%至20%不等的提成。其中严利威参与诈骗1734218元,案发前归还1000元,非法获利203218元;刘成钊参与诈骗1694316元,案发前归还18800元,非法获利215395元;张平参与诈骗1683599元,案发前归还8950元,非法获利128617元;许六劝参与诈骗1617352元,案发前归还6400元,非法获利147602元;李璟茂参与诈骗1319724元,案发前归还4600元,非法获利196042元;高富良参与诈骗1129897元,非法获利76209元;殷蝶蝶参与诈骗1114085元,案发前归还7120元,非法获利138786元;周汉中参与诈骗1035227元,案发前归还10180元,非法获利128691元;张迪参与诈骗1027081元,案发前归还4500元,非法获利126003元;陈晓阳参与诈骗1023348元,案发前归还9290元,非法获利121809元;杨林甫参与诈骗1010595元,案发前归还13040元,非法获利117450元;郑海永参与诈骗911648元,非法获利137781元;宋晓霞参与诈骗876579元,案发前归还2010元,非法获利97746元;唐德华参与诈骗533185元,非法获利64406元;赵峰参与诈骗518188元,案发前归还1400元,非法获利54003元;刘某某参与诈骗497137元,案发前归还3750元,非法获利55208元;何某参与诈骗404680元,案发前归还500元,非法获利38528元。

被告人严利威、刘成钊、张平、许六劝、李璟茂、高富良、殷蝶蝶、周汉中、张迪、陈晓阳、杨林甫、郑海永、宋晓霞、唐德华、赵峰、刘某某、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周汉中、赵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正生源”高智高牌泰力胶囊等物证;

2.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等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刘某某、雷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严利威、刘成钊、张平、许六劝、李璟茂、高富良、殷蝶蝶、周汉中、张迪、陈晓阳、杨林甫、郑海永、宋晓霞、唐德华、赵峰、刘某某、何某以及同案犯隆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7.盐城市公安局、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利威、刘成钊、张平、许六劝、李璟茂、高富良、殷蝶蝶、周汉中、张迪、陈晓阳、杨林甫、郑海永、宋晓霞、唐德华、赵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利威、刘成钊、张平、许六劝、李璟茂、高富良、殷蝶蝶、周汉中、张迪、陈晓阳、杨林甫、郑海永、宋晓霞、唐德华、赵峰、刘某某、何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严利威、刘成钊、张平、许六劝、李璟茂、高富良、殷蝶蝶、周汉中、张迪、陈晓阳、杨林甫、郑海永、宋晓霞、唐德华、赵峰、刘某某、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严利威、刘成钊、张平、许六劝、李璟茂、高富良、殷蝶蝶、周汉中、张迪、陈晓阳、杨林甫、郑海永、宋晓霞、唐德华、赵峰、刘某某、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汉中、赵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冬梅

检察官助理:袁晶晶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严利威、高富良、杨林甫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成钊、张迪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平、周汉中、赵峰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被告人许六劝、李璟茂、郑海永、唐德华、何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被告人殷蝶蝶、陈晓阳、宋晓霞、刘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0册。

3.电子数据移动硬盘1个、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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