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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四川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来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新鸿路151号熊熊快购超市,趁该超市老板被害人雷某某将超市货物搬运到二楼,超市内无人之机,将雷某某放在超市收银台上的一部白色苹果牌X手机(64G)和一部黑色小米牌6型手机(6G+64G)盗走并逃离现场。2020年9月27日凌晨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民警经工作,在成都市锦江区庆云北街48号“冰雷破”网吧将何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的两部手机。

经成都市成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提取、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一般累犯、多次盗窃前科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桂

                                               检察官助理 周丹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

4.起诉书八份、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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