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747号
被告人何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
被告人何某、赵某甲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苏州市吴某某**镇**村**巷**号。被告人金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8月12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11日释放;又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2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11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7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12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5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赵某甲、金某某、邓某某、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何某、赵某甲、金某某、邓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某、赵某甲、金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因其女朋友张某某请假未获批准,遂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广场**楼张某某上班的**KTV与工作人员吴某某、叶某某等人理论,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何某被人殴打。后被告人何某电话纠集赵某甲,赵某甲纠集邓某某、金某某、李某某等人,携带匕首、辣椒水等工具赶至**KTV。被告人何某、赵某甲、金某某等人对吴某某一方人员进行殴打,其中,被告人何某手持被告人赵某甲提供的匕首追打吴某某,被告人赵某甲、李某某、邓某某等人使用辣椒水喷向对方人员,并打砸KTV内的椅子、共享充电宝机器等物品。后被告人何某、赵某甲、金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某拉入电梯,在电梯间,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人体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的充电宝机器(照片);
2.书证:病历资料、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张某某、叶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赵某甲、金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金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赵某甲、金某某、邓某某、李某某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何某、赵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赵某甲、金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何某、赵某甲、金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金某某、邓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庆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赵某甲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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