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何非凡,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非凡、古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同案人“无业霸主”(身份不明)找到被告人何非凡。二人经预谋,由同案人“无业霸主”负责在阿根廷敲诈勒索在当地经商的华人钱财,何非凡负责在中国境内接收赃款并按10%分得赃款。2019年10月上旬,被告人何非凡找到被告人古某某,让古某某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来自国外的转账款。
阿根廷时间2019年10月4日,同案人“无业霸主”在位于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市**大街**号被害人郑某某、林某某等人经营的超市门口放置勒索纸条,欲勒索五万美元。因林某某与同案人“无业霸主”初次协商未果,上述超市于阿根廷时间2019年10月7日20时许被投掷自制充气铝罐烟雾弹。迫于人身财产安全受威胁,林某某再次与同案人“无业霸主”协商,并于北京时间2019年10月10日通过其中国境内的朋友朱某某向“无业霸主”指定的被告人古某某邮政储蓄62179939000********账户汇款人民币3.5万元。同日,被告人何非凡叫上被告人古某某一同前往银行取钱。在前往银行取钱的路上,被告人何非凡告诉被告人古某某上述钱款系敲诈勒索的赃款。二人到银行后,被告人古某某将上述人民币35000元取出交给被告人何非凡。后同案人“无业霸主”分得人民币31500元、被告人何非凡分得人民币3150元、被告人古某某分得人民币350元。
2019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同案人“无业霸主”再次敲诈勒索魏某某在阿根廷经营商铺的亲友。2019年11月1日,魏某某的亲友通过魏某某的银行账户将被敲诈勒索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转账给被告人古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9000********账户。次日,被告人古某某明知上述钱款是犯罪所得,仍扣留分成人民币200元,把上述银行卡给被告人何非凡,让其取走人民币15000元赃款,并通过微信转给何非凡人民币480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非凡、古某某分别在福清市龙江街道安民村鸿廷美居家具店、福清市阳下街道思必得贸易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报案记录及翻译件、烟雾弹照片、汇款单、勒索纸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银行卡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非凡、古某某的供述;
5.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非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5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共计人民币5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非凡、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非凡、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倪明辉
检察官助理:余彧琦
2020年5月15日
附注:
1.被告人何非凡、古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291页,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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