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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青川、何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285号 

被告人何青川(曾用名蒲青川,绰号邓墨),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酒吧营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2012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4日南部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对何青川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1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6月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5月1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青川、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3时许,胡某某与肖某某(另案处理)的女朋友张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胡某某就邀约被告人何青川、李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与肖某某约架,双方约定在南部县瑞安路打架。随后被告人何青川、李某某、张某乙等人手持砍刀与肖某某、宋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在约定地点进行斗殴,导致肖某某左臂被砍伤。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意见为:肖某某左前臂皮肤裂伤、左尺骨不全骨折,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青川、何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青川、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青川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青川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亚绯

检察官助理:杨 锭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青川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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