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土家族,文盲,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抢劫案,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的一天,罗友某在“像像平台”上认识了被害人罗某某,罗友某假借相亲的名义与对方相处一段时间后,相约在贵阳见面,2018年4月19日,罗某某来到本市火车站下车后,罗友霞遂将其带至本市新寨路罗世某等人事先安排好的出租房,在屋内被告人何某某与罗世某、老朱、小李对罗某某实施语言威胁并搜身,搜得银行卡并威胁罗某某说出密码后,由何某某将罗某某银行卡上的20000元人民币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前科材料;2、证人罗友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何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甘霖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