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何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小区**号楼**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3月1日;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10月及2019年5月至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及西城区等地,以提前交旅游押金可享优惠及退还押金需继续交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丁某某(女,30岁,北京市人)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何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给被害人刘某甲(女,40岁,山东省人)兑换泰铢为由,骗取刘某甲人民币40万元,于案发前已退还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3月至4月间,在河北省保定市等地,以需要交纳护照销签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女,38岁,河北省人)人民币9万元,于案发后退还人民币1万元。
四、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7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其有旅行社内部福利,交纳押金可享受免费旅游的事实,以交押金及以兑换泰铢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女,33岁,北京市人)人民币3.1万元,于案发前已退还人民币1万元。
五、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8月,在北京市丰台区等地,以需要交纳船体设施保证金及护照销签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女,31岁,北京市人)人民币3万元。
六、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10月,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虚构其仍在旅行社任职,以交旅游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女,29岁,四川省人)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10月16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等6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7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璐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预审案卷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随案移送:苹果牌手机1部。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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